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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公证很有必要

    近日,一篇名为《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报道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引起了广泛关注。文中的刘先生因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继承母亲的股票和房产,在诉讼时又因是独生子女,找不到适格被告,面临着难以继承遗产的困境。为何独生子女竟遭遇继承难题?类似困境又该如何破解呢?

    继承难源于房产遗嘱必须公证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改文说,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现实中理应不存在继承权纠纷,导致其继承难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层面的。

    他解释说,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房产的遗嘱继承必须进行公证。”目前全国的公证处都执行这样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继承房产的过户要求必须进行公证。

    但是,在现实中,仅有部分公证处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公证,又有很多房产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进而无法公证,再加上普通民众缺乏法律意识,订立遗嘱的人本就不多,进行遗嘱公证的更是少之又少。种种原因综合起来,导致公民突然死亡时,其继承人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直接过户房产,而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拿到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等具有强制效力的文书后,再到房管局要求过户。

    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多继承人之间本无纠纷,却为了房产的过户而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例。除了部分特殊程序外,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必须有适格的原告和被告,而独生子女因为没有兄弟姐妹,即没有相同顺序的继承人,在诉讼时找不到适格被告,因此就会陷入法律困境。

    子女可通过起诉不配合机构来维权

    找不到适格被告,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继承权了吗?杨改文指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还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即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对遗嘱进行公证,只要法定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继承人是独生子女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就已经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如果相关部门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继承人可以直接起诉相关部门要求其配合,在该诉讼中法院也会查明原告是否具备继承权的前提事实。“这在法律上,相当于提起了一个确权加侵权之诉。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也弥补了法律空白,避免出现独生子女单独提起一个确认之诉,且提起确认之诉时无被告的尴尬局面。”杨改文说。

    老人生前做好遗嘱公证可避免麻烦

    独生子女在无遗嘱,或遗嘱未经公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继承权,但也会因此遭遇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目前,避免这些麻烦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让被继承人在生前就立好遗嘱,并对遗嘱进行公证。但在现实中,由于老人们受传统观念束缚,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出于怕麻烦的心理,很少会立遗嘱或对遗嘱进行公证。这样,在被继承人突然死亡时,继承人往往就面临着更大的麻烦。

    因此,杨改文呼吁,有关部门及媒体、法律工作者应当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转变大家的传统观念,提倡订立遗嘱并进行公证,减少老人百年之后的后顾之忧,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得到保障。

    此外,立法部门也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解释和规范,以明确的法律细则来规范继承财产的过户,填补法律空白,为群众减少麻烦。